(2017)津01民终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玉晓、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晓,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6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晓,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春,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强,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平,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晓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王玉晓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建设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诉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建设开发公司按照计租面积256平方米收取王玉晓租金侵害王玉晓合法权益。建设开发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王玉晓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建设开发公司返还王玉晓多收取的租金36085元;2.诉讼费由建设开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8日,建设开发公司自案外人天津滨海英驰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天津南开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应的手续。王玉晓与建设开发公司于当日签订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该房屋计租面积为256平方米。王玉晓于2016年1月27日向建设开发公司交纳了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的租金共计115475元,后王玉晓认为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并未达到合同中所写的256平方米,而建设开发公司却按照计租面积乘以1.3的系数计算出332.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收取租金。经询,双方均认可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为:2002年6月起每月每平方米5.04元,2012年3月起每月每平方米6.55元,2015年1月起每月每平方米12.45元。庭审中,建设开发公司表示确实存在多收取王玉晓租金的情况,该情形属建设开发公司工作失误,经过核算,应当按照合同中载明的256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来收取租金,故应向王玉晓收取的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的租金数额为93414.4元,余款应当退还王玉晓。另,在诉讼过程中,王玉晓申请对涉讼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进行鉴定,后因双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具有司法资质的能够进行该鉴定的机构,故鉴定未能进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玉晓要求建设开发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租金,建设开发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但王玉晓称不应按照256平方米的面积计算租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计算,建设开发公司应当向王玉晓收取的租金应为93414.4元(256平方米*6.55元*31个月+256平方米*12.45元*13个月),应当向王玉晓退还多收取的租金22060.6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退还王玉晓多收取的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的租金22060.6元;二、驳回王玉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上诉人主张涉诉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玉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上诉人王玉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