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毛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毛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01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行行长。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诉被告毛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审理及执行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某某、黄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细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