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胡乃文、段国琼、段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胡乃文,段国琼,段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住所地什邡市。主要负责人:陈立书,该公司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乃文,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段国琼,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段国洪,男,汉族,住什邡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支行与胡乃文、段国琼、段国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国洪的工资账户,将定期扣划余额用于执行,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