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道明与刘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道明,刘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1154号原告:祝道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告祝道明诉被告刘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祝道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道明负担。审 判 长 俞 菲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