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新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华,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新华,男,1967年4月15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63年6月23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马新华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0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小平支付借款330000元、利息293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小平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公积金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吴小平名下车辆,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335元,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平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马新华与被执行人吴小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新华知悉上述情况后,至今无被执行人吴小平名下财产的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5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新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吴小平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马新华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吴小平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马新华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