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润沛、牛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润沛,牛秋静,王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65号申请人:朱润沛,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秋静,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瑄,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朱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朱润沛与被申请人牛秋静、被申请人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润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瑄名下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xxx的执行款48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朱润沛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瑄名下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xxx的执行款48万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