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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与公茂轩、公永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公茂轩,公永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601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71300MA3CCYEHXM。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公茂轩,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公永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诉被告公茂轩、公永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答辩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告公茂轩、公永立的线索。本院认为,因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对被告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告的线索,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岸堤支行对被告公茂轩、公永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京云书 记 员 冯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