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苍爱民与精河县新始源铸造有限公司摆志兴马米香马云莲程磊李建彬摆志贵摆志英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爱民,精河县新始源铸造有限公司,摆志兴,马米香,马云莲,程磊,李建彬,摆志贵,摆志英,马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异129号申请执行人:苍爱民,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精河县新始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法定代表人:樊汝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摆志兴,男,回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马米香,女,回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马云莲,女,回族,1939年4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程磊,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被执行人:李建彬,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被执行人:摆志贵,男,回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被执行人:摆志英,女,回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文化路。第三人:马业强,男,回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理人人申请执行人苍爱民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新始源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始源铸造公司)、摆志兴、马米香、马云莲、程磊、李建彬、摆志贵、摆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始源铸造公司、摆志兴、马米香、马云莲、程磊、李建彬、摆志贵、摆志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苍爱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云莲委托马业强领取房屋拆迁赔偿款,共计3106531元。申请执行人苍爱民向本院申请追加马业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5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苍爱民、第三人马业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苍爱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苍爱民撤回其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苍爱民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新芳审 判 员 温鹏钧代理审判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