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071号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29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48536T。法定代表人:任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羽,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谢支华,男,生于1981年8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君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