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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22号原告高某,男,1995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负*层。负责人:郑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十一号街坊**栋**号。原告高某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尹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雷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