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浙儿、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周似鉴、刘小凯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浙儿,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周似鉴,刘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北京西路38号(金阳建设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肖升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金华镇金龙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刘浙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浙儿,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水竹村77号,现住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区。被执行人: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县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一号路吉祥路。法定代表人:周似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似鉴,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石井村25号,现住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被执行人:刘小凯,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水竹村10号,现住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浙儿、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周似鉴、刘小凯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担保费450000元及利息,代偿利息220000及违约金,仲裁费14361.60元。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在申请仲裁阶段已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且有同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案件在他院处理。为便于案件财产的处置,已经将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指定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且他院已经以(2017)黔0115执1183号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执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毛 丽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