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祝忠兰与俸金妹、俸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忠兰,俸金妹,俸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5号申请执行人祝忠兰,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俸金妹,女,佤族,1984年8月15日生,大专文化,客运站职工,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俸世和,男,佤族,1950年10月8日生,退休工人,住双江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祝忠兰与被执行人俸金妹、俸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案件执行标的额59000元,案件诉讼费675元、执行费785元,合计标的6046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俸金妹、俸世和除了工资收入及退休工资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按月冻结,直至履行完毕,经回告申请人,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并同意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张 淋执行员 张文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