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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713号原告司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卢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