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713号原告司某某,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极县人。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极县人。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卢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