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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立峰与卜如军、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峰,卜如军,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峰,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卜如军,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卜涛,男,1992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徐立峰与卜如军、卜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卜如军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履行案件款5万元,于2018年1月起每月月底履行案件款1万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