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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保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高昇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春平、黄信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市高昇实业有限公司,黄春平,黄信华,晏茶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86号之1原告:南昌市高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春平,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信华,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晏茶瑛,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高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平、被告黄信华、被告晏茶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春平、被告黄信华、被告晏茶瑛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小荣用于担保的赣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