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福德申请执行刘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德,刘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德,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宏刚,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德与被执行人刘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