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张鸿燕、徐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燕,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鸿燕被执行人徐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000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建新(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6312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