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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刑初427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娜,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瓦房店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现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郭成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娜与买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李娜在瓦房店市远洲国际25号楼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李娜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娜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李娜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娜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娜与买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李娜在瓦房店市远洲国际25号楼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案后被告人李娜配合公安机关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刘阳和吸毒人员孙洪伟、张冰抓获。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李娜供述、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补充材料、情况说明、大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瓦房店市公安局称量笔录、光盘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李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予以撤销缓刑。被告人李娜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娜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整,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案涉毒品一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冬冬人民陪审员  宋淑霞人民陪审员  马李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