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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强与栾昕、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栾昕,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2828号原告:付强,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栾昕,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李娜,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付强与被告栾昕、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栾昕、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栾昕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2、被告李娜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2日,被告栾昕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栾昕。后被告还款7000元,尚欠13000元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栾昕未作答辩。被告李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被告栾昕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付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栾昕,2015年10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余欠13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栾昕与李娜于200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栾昕向原告付强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栾昕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栾昕返还余欠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栾昕与李娜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栾昕、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强借款本金1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栾昕、李娜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