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靳红雷与被执行人武勤、武猛、王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红雷,武勤,武猛,王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靳红雷,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号楼。。被申请执行人:武勤,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营子宏伟村。被申请执行人:武猛,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营子宏伟村。被申请执行人:王爱东,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热水农场家属院3-0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靳红雷与被执行人武勤、武猛、王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6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