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相征、天津市麦潮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征,天津市麦潮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相征,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麦潮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朝华园7-1-2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相征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麦潮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