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平与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蓝*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797号原告魏*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耿盛,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青,男,畲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平撤回对被告蓝*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人民币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魏*平承担。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含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