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平与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蓝*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797号原告魏*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海峰,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耿盛,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青,男,畲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平撤回对被告蓝*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人民币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魏*平承担。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含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