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神纳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神纳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田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神纳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北坞茶棚村**号西平房。投资人:刘延平,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山,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神纳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5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左颖星审 判 员 孙 波审 判 员 佘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德一书 记 员 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