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素祥,吴甘香,徐永全,叶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31号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被执行人:郑素祥,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吴甘香,女,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徐永全,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叶建英,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素祥、吴甘香、徐永全、叶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素祥、吴甘香、徐永全、叶建英支付99652.6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素祥、吴甘香、徐永全、叶建英,尚未执行到位99652.61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73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