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财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玉文对朱纪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文,朱纪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74-1号申请人:杨玉文,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朱纪昌,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吉ECJ0**号轿车驾驶员,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杨玉文与朱纪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吉0581财保74号民事裁定,扣押了朱纪昌驾驶的吉ECJ0**号小型轿车。杨玉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玉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纪昌驾驶的吉ECJ0**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哲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