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文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文助,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文助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新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文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文助自2016年9月以来,在重庆市沙坝区ARC中央广场4栋412室租房等地,利用手机拨打不特定手机用户等方式进行六合彩报码诈骗,以可提供六合彩特码等为由,骗取他人将信息费等费用汇入其指定的户名“郑某”农行账户内,占为己有。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729人次,诈骗得款人民币48,077元。被告人汪文助于2017年4月11日被抓获,并被扣押到手机、U盘、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文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现场照片,手机截图,涉案手机通话清单,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汪文助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文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文助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文助拨打诈骗电话达五百人次以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未遂定罪。因此,本案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被告人汪文助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汪文助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文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汪文助违法所得款48,077元,系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罚金、违法所得款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汪文助已被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锦锋人民陪审员 叶春婷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