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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告陆经彪与吴坤石、雷家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告陆经彪,吴坤石,雷家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陆世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民初260号原告告陆经彪,男,黎族,1997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忠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石,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彰,系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家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屯昌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2号银洲宾馆旁。法定代表人吴毓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雯,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鹏,该公司职工。第三人陆世宽,男,黎族,1966年5月9日出生,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新市。原告陆经彪诉被告吴坤石、被告雷家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陆世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将同一交通事故起诉至本院的(2017)琼9030民初360号原告王兴才、王菊秋诉被告陆经彪、被告吴坤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第三人陆世宽、第三人雷家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经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朝荣,被告吴坤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雯,第三人陆世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家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陆经彪辩称其不是事故摩托车的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是(2017)琼9030民初360号案原告的儿子即事故中已死亡的XX。原告为证实自己的所述事实,申请了证人王某陈述事故当天的情况。因原告陆经彪与死者XX均在事故当天喝酒,达到危险驾驶罪的酒精测量标准,原告陆经彪现被取保候审,案件还在侦查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并审理的(2017)琼9030民初360号案件中摩托车驾驶人的事实认定是该案判决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同时,(2017)琼9030民初360号案的认定结果直接影响本案赔偿的结果,现(2017)琼9030民初360号以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已中止诉讼,故本案也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二美审 判 员  黄灵钰人民陪审员  邓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