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义平、四川鑫南方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平,四川鑫南方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平,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四川鑫南方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开发大道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72998-7。法定代表人叶选锋。申请执行人唐义平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南方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3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鑫南方高压电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义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2016)川0114执20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待处置变现后申请人依法参与分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3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