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乔粉珍诉刁彬西安恒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26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对原告乔粉珍诉被告刁彬、西安恒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陕02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第十三、十四行中“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西安恒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50元,原告乔粉珍承担40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西安恒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承担225元,原告乔粉珍承担200元。”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