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元顺、游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元顺,游国龙,林碧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元顺,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国龙,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碧容,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苏元顺因与被上诉人游国龙、林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元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元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元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2762元由苏元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