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淑华诉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083号原告:刘淑华,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大厦203室。法定代表人:宋建辉。被告: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创业大厦203室。法定代表人:孙维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诉被告大庆三为国际医养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浩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淑华承担。审判员 王庆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松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