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少琼、陈锡龙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琼,陈锡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141号原告:马少琼,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龙(原告马少琼的丈夫),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陈锡龙,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712412249C。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893530577B。原告马少琼、陈锡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少琼、陈锡龙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之间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马少琼、陈锡龙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少琼、陈锡龙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少琼、陈锡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