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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817号原告: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亭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湘元,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原告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绍兴市玲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