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勇、李洪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勇,李洪丹,何春梅,游加珍,周丕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299号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1幢。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军(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薛勇,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李洪丹,女,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何春梅,女,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游加珍,女,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周丕均,男,汉族,1966年5月26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勇、李洪丹、何春梅、游加珍、周丕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勇、李洪丹、何春梅、游加珍、周丕均的起诉。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