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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邝永洪与谢勇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永洪,谢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邝永洪,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勇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邝永洪与被执行人谢勇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件标的154950元,执行费22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金额157170元(含执行费2220元),现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