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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平、戴仁强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平,戴仁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平,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仁强,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平、戴仁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68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梁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戴仁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车辆,发还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原审被告人梁平、戴仁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梁平、戴仁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平、戴仁强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梁平、戴仁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本院准许上诉人梁平、戴仁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梁平、戴仁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梁平、戴仁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相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平、戴仁强撤回上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刑初6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姣莹审 判 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