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坤与荣长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坤,荣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肖坤,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荣长宇,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荣长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荣长宇名下有皖F×××××(车辆类型k31)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荣长宇名下的皖F×××××(车辆类型k31)车辆,期限为两年。二、在查封期间,不得为皖F×××××(车辆类型k31)车辆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职权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