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张小明、李昂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张小明,李昂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9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曾逊杰,负责人。被告:张小明,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祁阳县。被告:李昂杨,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祁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小明、李昂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同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发出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2017年8月29日前交纳受理费1050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桂 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姣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