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与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612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C区6幢一楼12、15号。经营者:何振银,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388号赛维莱国际企业城研发生产厂房12#-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与被告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万达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昱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