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修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756号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223431X5),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19号。法定代表人:尹绍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修鹏,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修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华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宗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