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余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余亮,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住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亮。被执行人:张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啸支行与余亮、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由余亮提供的抵押车辆,目前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待具备处置条件时,由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安宜公证字第xxx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