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秦文宾与陈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宾,陈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28号原告:秦文宾,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兵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秦文宾与被告陈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文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秦文宾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利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