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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秦文宾与陈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宾,陈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228号原告:秦文宾,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兵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秦文宾与被告陈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文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秦文宾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利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