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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明学与刘朝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学,刘朝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78号原告:刘明学,男,193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贵,大方县马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朝明,男,194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刘明学诉与被告刘朝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明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明学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