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明学与刘朝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学,刘朝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78号原告:刘明学,男,193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贵,大方县马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朝明,男,194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刘明学诉与被告刘朝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明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明学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