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家荣与夏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荣,夏咸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96号原告:李家荣,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系上列原告之子。被告:夏咸民,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夏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家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家荣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