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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家荣与夏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荣,夏咸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96号原告:李家荣,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住安徽省芜湖市,系上列原告之子。被告:夏咸民,男,1951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家荣诉被告夏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家荣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家荣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