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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长喜,李翔,天津欣克尔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住所地武清区泉旺路西侧颐安花园西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磊,店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新,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书刚,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公路北侧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喜,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喜,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李翔,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津欣克尔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实路金都花园D-3-201。法定代表人解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东镇示范园区内广仓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田和砚,总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达家乐超市有限公司二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欣克尔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翔、李长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800000元,担负诉讼费422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五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五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李翔无机动车辆;天津欣克尔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在审理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翔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李长喜房产二套,暂不能处理;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湾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房产,现暂不能处理;已查封被执行人李长喜机动车辆一辆,该车现在何处不明,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树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