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家俊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高家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怡毅,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高家俊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