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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民初65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被告:胡某某,女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某、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贺某某、胡某某归还陈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2、由贺某某、胡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0日,贺某某因经济困难向陈某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当年底还清。借款后,陈某某多次催讨,贺某某一直不偿还陈某某本金。另查明,借款时贺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贺某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贺某某、胡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0日,贺某某因经济困难向陈某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当年底还清。借款后,陈某某多次催讨,贺某某一直不偿还陈某某本金。另查明,贺某某与胡某某于2007年11月18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借款时贺某某与胡某某仍是夫妻关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贺某某、胡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贺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陈某某依约履行义务;但贺某某未向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要求贺某某、胡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贺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贺某某与胡某某是系夫妻关系,故本院确认该借款为贺某某、胡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陈某某要求贺某某、胡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某某、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贺某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远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