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解维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维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维克,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维克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维克于2017年4月11日2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栅栏派出所内,不配合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张某、祁某、李某、李某工作,手持凳子欲砸向民警,并用手抓及脚踢踹民警,致李某左前臂、腕部及左手背皮肤挫伤1处、民警李某左小腿前外侧皮肤挫伤1处,经鉴定,民警李某及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解维克随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维克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解维克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解维克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解维克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解维克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维克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解维克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解维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维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丹-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