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洪珍申请执行史永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洪珍,史永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陆洪珍,女,1965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史永富,男,1989年8月2日生。陆洪珍申请执行史永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366.90元(含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