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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如意与贺小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意,贺小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77号原告赵如意,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贺小柱,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如意与被告贺小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如意撤回对被告贺小柱的起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依森 关注公众号“”